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至菁┌─────────────────────────────┐│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號││││││├─┼────────┼──────┼───┼───┼───┤│1│興達隆交通股份│85-NB-042│1│10││││有限公司│││││├─┼────────┼──────┼───┼───┼───┤│2│興達隆交通股份│85-NB-043│1│10││││有限公司│││││├─┼────────┼──────┼───┼───┼───┤│3│興達隆交通股份│85-NB-044│1│10││││有限公司│││││├─┼────────┼──────┼───┼───┼───┤│4│興達隆交通股份│85-NB-045│1│10││││有限公司│││││├─┼────────┼──────┼───┼───┼───┤│5│興達隆交通股份│85-NB-046│1│10││││有限公司│││││├─┼────────┼──────┼───┼───┼───┤│6│興達隆交通股份│85-NB-047│1│10││││有限公司│││││├─┼────────┼──────┼───┼───┼───┤│7│興達隆交通股份│85-NB-048│1│1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