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0年度催字第535號公事催告,並於民國95年6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90年度催字第535號公事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蕭朝聰 │泛亞銀行桃園│89年9月26日│20,000元│PA0000000│││││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