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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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雅菁 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本票所載,其被繼承人 許汝欽 為該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與聲請狀所陳述之許汝欽為 蕭淑美 之連帶保證人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被繼承人許汝欽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若被繼承人許汝欽為連帶保證人,依新通過之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規定,其繼承人均為限定繼承保證債務,故依新法本例之許雅菁仍為限定繼承,故請更正債務人之稱謂及其聲請狀內容。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