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清明 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倘有包含伙食費、交通費、瓦斯費、雜支等項,請陳報並釋明其金額。
(二)陳報並釋明聲請人自己每月支出電話費金額。
(三)陳報並釋明聲請人名下汽車之市價。
(四)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