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200號聲請人 陳建璋 相對人 蘇奕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奕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二、相對人蘇奕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