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8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許博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新臺幣玖佰元整及海外結匯費新臺幣肆拾肆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博景,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3年1月止累計消費計帳金額為新臺幣199,860元整及循環利息自帳單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又如債務人未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銀行得依本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新臺幣900元。
(三)詎債務人自帳單入帳日102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99,860整及其利息、違約金、海外結匯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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