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5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校園聯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57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8日下午5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建物謄本、管理費收繳月報表、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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