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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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沈莎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14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玉瓊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44022031156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46326951173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51967901119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