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債權人 粘夢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景翠有限公司、 林雨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欄債權人持有「林雨靜」簽
發如附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林雨靜為背書人,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