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清池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陳朝宗 ( 陳三歐 繼承人)
蔡明峰 ( 蔡陳阿魚 繼承人) 蔡孟志 (蔡陳阿魚繼承人) 蔡淑芬 (蔡陳阿魚繼承人) 蔡玉玲 (蔡陳阿魚繼承人) 藍陳含少 (陳三歐繼承人) 林秀明 ( 林陳銀 繼承人) 林秀忠 (林陳銀繼承人) 林仲苗 (林陳銀繼承人) 林友雄 (林陳銀繼承人) 康振義 ( 康林阿麥 繼承人) 康美珠 (康林阿麥繼承人) 林阿錦 (林陳銀繼承人) 郭林暖 (林陳銀繼承人) 黃勝南 ( 黃素英 繼承人) 胡秀秋 ( 黃勝庸 繼承人) 黃志華 (黃勝庸繼承人) 黃一凡 (黃勝庸繼承人) 黃心怡 (黃勝庸繼承人) 黃勝輝 (黃素英繼承人) 黃傳福 (黃素英繼承人) 黃勝達 (黃素英繼承人) 黃靖蓁 (黃素英繼承人) 黃孟淇 (黃素英繼承人) 黃美戎 (黃素英繼承人) 林寶 ( 李正成 繼承人) 李曉蓓 (李正成繼承人) 李曉蓉 (李正成繼承人) 李欣樺 (李正成繼承人) 李正達 ( 李秀鳳 繼承人) 李阿菊 (李秀鳳繼承人) 李明雪 (李秀鳳繼承人) 林秋綿 ( 李正南 繼承人) 李志偉 (李正南繼承人) 李雅琪 (李正南繼承人) 李雅婷 (李正南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旺金 (陳三歐繼承人)相對人即被告 康美雪 (康林阿麥繼承人)特別代理人陳旺金(陳三歐繼承人)相對人即被告 康振祥 (康林阿麥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其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將被繼承人 陳枝盛 之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二)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四)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5月4日字132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84.52㎡之土石造房屋予以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經核,前開第一至三項聲明係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進而於第四項聲明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拆除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土石造房屋,由此可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之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關於第一至三項聲明部分,其租金為1年新臺幣(下同)5,000元,此有被告陳旺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甚詳(見卷二第112頁),兩造雖有關於前開租金屬於地上權之地租或不定期租賃之租金乙節有爭執,但非不可作為地上權租金之核算標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屬於因地上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元(計算式:5000×15=75000)。另就聲明第四項部分,係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系爭土地,因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若獲得勝訴判決後,得圓滿行使其土地所有權之利益為準,故訴訟標的價額為938,17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1,100元×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84.52㎡=938,172元】。因此,前開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13,172元(75000+938172=0000000),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98元。然本件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2,71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原告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溢繳141,614元(計算式:000000-00000=141614),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表: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號(重測前為深溝段511-1地號)│├──────────────────────────────┤│地上權││收件年期:民國38年字號:(空白)字第000000號││登記日期:(空白)││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陳枝盛││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權利期間:(空白)││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一分之一))││其他登記事項: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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