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476號

原告 賴佳娪

上原告與被告 李亞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李亞欣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原告應預繳自法務部○○○○○○○○○

提解被告李亞欣至本庭之提解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李亞欣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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