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56號附民原告 林怡婷 附民被告 柯錦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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