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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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李清耀 即 李岳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