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陳美智 原告 林毓堂 原告 林毓彬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黃楓茹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28,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