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正茵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訴訟代理人 季倩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前請求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2,800元【計算式:(1050地號土地面積124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4,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3)+36建號權利範圍1/3之移轉(拍定)價格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7,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