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黃和成 被告 陳雨禎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229號肇事逃逸等(業務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