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516號上訴人 江寬裕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被上訴人 王金萬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1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