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二七號
聲明人甲○○
送達代右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又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甲○○雖係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三樓之十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死亡)之法定第三順序繼承人,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七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本件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中,僅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子女 竇乃玲曾俊傑曾俊雄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而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 陳宛君陳宛婷 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故本件應為繼承之人係第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孫輩陳宛君、陳宛婷。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聲明人甲○○既非遺產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