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請人 黃秀英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元盛汽車玻璃有限公│國泰世華台東分行│106年11月30日│55,000元│JC0000000│無記載││││司│││││││└─┴─────────┴─────────┴───────────┴────────┴────────┴───────────┴──┘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
四、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