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債權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權人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安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何(為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或兩者皆是)。
㈡另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均須釋明之,若對債務人之債權為分別請求,請另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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