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551號債權人大智花園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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