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54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被告臺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辛○○訴訟代理人壬○○
癸○○右當事人間因離職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九一公審決字第○一五二號再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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