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42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被告桃園縣住處或原告設址、生活重心所在之臺北市,而不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