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七七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宇宙悍將」壹台(含IC卡壹片)、硬幣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增列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認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