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4號異議人 王文豪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2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審卷第9頁),依上開說明,異議人應於
100年12月18日前提出異議,惟異議人遲至100年12月20日始行提出異議,已逾上開法定期間,其異議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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