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苗小字第66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己○○被告乙○○
號甲○○丙○○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應於繼承 林增明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乙○○、丁○○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丙○○於繼承林增明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乙○○、丁○○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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