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貳拾參包(合計淨重壹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案白色粉末23包(合計淨重1.75公克)經送驗結果,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4年8月1日調科壹字第220020549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而屬違禁物無訛。故聲請人就此聲請為沒收之宣告,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附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