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825號債權人 林鈺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褚朝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符合請求標的之釋明文件影本(請求標的與原因及事實不符),請求標的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