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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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號聲請人 呂清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經本院依職權核調聲請人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財產總額合計新台幣(下同)7,995,3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