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定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永定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業經檢察官另案聲請,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永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政府採購法│違反政府採購法││├────────┼──────────┼──────────┼───────────┤│宣告刑│併科罰金20萬元│併科罰金20萬元││├────────┼──────────┼──────────┼───────────┤│犯罪日期│97.12.16│98.02.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848號│313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9、│101年度上易第1282號│││││2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4.25│102.05.2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9、│101年度上易字第│││││293號│12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4.25│102.05.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6118號│第7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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