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慶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慶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慶霖因犯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除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慶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判20次│有期徒刑3月,判5次│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12.16(2次)、│100.03.02(2次)、│100.04.28-100.05.12│││100.05.13-14、│100.05.18、100.03.25││││100.05.13、100.05.16│、100.02.24││││(2次)、100.05.17、│││││100.03.26(5次)、│││││100.03.18、100.02.25│││││(7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365號等│第12365號等│第1236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事││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13│101.08.13│101.08.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判││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17│101.09.17│101.09.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36號(編號1至4│第10636號(編號1至4│第10636號(編號1至4│││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3次│有期徒刑4月,判13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5.16、100.05.18│100.03.10(4次)、│100.03.10│││、100.03.26-27│100.04.11(6次)、│││││100.05.17(3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365號等│第2561號等│第256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101年度訴字第23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31號││事││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13│102.02.20│102.02.2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728號│101年度訴字第2331號│101年度訴字第2331號││判││101年度易字第15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9.17│102.02.20│102.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636號(編號1至4│第5374號(編號5至7定│第5374號(編號5至7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判3次│有期徒刑3月,判3次││├────────┼──────────┼──────────┼──────────┤│犯罪日期│100.04.12、100.04.29│100.03.24、100.03.16││││、100.05.14│、100.02.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61號等│第22641、226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3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2.20│102.07.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33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2.20│102.07.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182號(編號1至13│第8182號(編號1至13││││第5374號(編號5至7定│第9305號(定執行刑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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