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6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璋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璋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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