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630號聲請人 吳秀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商泰國航空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票收據記載退還聲請人與WUCAIMEIRONG每人新臺幣11,984元,聲請人請求新臺幣23,968元之依據為何?如WUCAI
MEIRONG亦欲主張債權,應具狀追加為本件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具狀陳報請求依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之依據及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