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13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施永發 人債務人 施天寶 債務人 施永龍 債務人 施永富 債務人 施明豪 債務人 施鳳眉 債務人 施鳳喬 債務人 施明毅
一、債務人施鳳喬、施明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施鐘响 遺產之範圍內,與債務人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施永發、施天寶、施永龍、施永富、施明豪、施鳳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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