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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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75號債權人 童俊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錦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請求標的金額有無誤載,並具狀更正之(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四紙,其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核與請求標的金額不符)。
二、提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雙方無約定,請審酌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錦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