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陳圓喬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品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第二項有關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壹萬捌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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