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調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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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調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499號聲請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楊**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
二、確認欲主張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範圍並更正聲明,並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三、提出坐落新竹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全部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完整版)。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不得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起訴狀關於當事人被告欄、訴之聲明除記載被代位人乙○○外,其餘被告僅記載被告甲○,本院無從審理,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本院已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申請登記資料,聲請人至今仍未將全部之遺產分割標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致本院難以特定聲請人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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