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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