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