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重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試智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4月24
北縣警重刑社字第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
罰鍰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4年10月起至民國95年4月18日13時20分許
止。
(二)地點:台北縣三重市○○○路○○○號。
(三)行為: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民國95年4月18日13時20分許於上開地點查獲。
(三)臺北縣政府聯合稽查取締地下加油站現場紀錄表乙份,附
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5 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王波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