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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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瓊鴻(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瓊鴻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年度偵字第55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被告於107年4月1日死亡,該緩起訴處分執行案件(106年度緩字第2076號)經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誤。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見偵卷第17至19頁、第23至28頁)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監視器主機│1台│├──┼──────────┼──────┤│2│監視器│4台│├──┼──────────┼──────┤│3│主機螢幕│1台│├──┼──────────┼──────┤│4│計時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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