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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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