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870號聲請人 陳正綸 上一人之 陳仁杰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 曾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聲請人陳正綸之法定代理人曾心怡同意其拋棄繼承之同意書,並應於聲請狀上簽章,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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