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張克強 被告 徐列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壢簡字第15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