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許啟崇 上列聲請人許啟崇與相對人 姚政權 (即被繼承人 姚鄭妙子 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姚政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提出對債務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提出未遮蔽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112年4月20日提出補正,仍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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