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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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90號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自明。
是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馬英九 、 蔡英文 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105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選字第4號判決駁回確定,則其於此後所提起之再審聲請,包括本件,均屬於法不應准許者。是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