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陳儀郡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蔡婷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