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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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悅翎 (原名 張芸夢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