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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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6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士益┌───────────────────────────────────────────────────────────┐│債券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62號│├──┬───────────────┬──────────┬────┬──┬──────┬──────────────┤│編號│債券名稱│債券號碼│發行機關│張數│金額(新台幣)│備考│├──┼───────────────┼──────────┼────┼──┼──────┼──────────────┤│001│次順位金融債券│00000000000000│花旗(台│1│1,000,000元││││││灣)商業││││││││銀行民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