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96號聲請人 朱景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諭韋陳翊瑄陳旻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為未成年人,請補全體法定代理人暨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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