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林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錦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